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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通过国家预算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是对社会经济活动各环节、各方面进行的监察、监督和制约。世界各国依其监督主体的不同分为立法监督模式、司法监督模式和行政监督模式。我国采取了立法监督模式,但就目前现状来看立法机关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功能。不断涌现的财政资金支出不合理、预算外资金所占比重不断扩大、“暗箱操作”、腐败等现象迫使我们亟需完善现有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对此很多专家和学者进行了研究和探讨,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预算监督中仍然存在一些与我国具体国情不相协调的地方,甚至有些地方已经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通过介绍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预算监督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当前预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来构建一个以立法机关为主要监督主体,以审计机构、社会公众为辅助监督主体的多层次、全过程的预算监督法律机制。第一章从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一般问题入手,首先介绍预算监督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结合各国的相关立法,总结预算监督应具备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然后再以美国预算改革为背景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预算监督的功能。第二章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了美国、法国和德国预算监督的立法、机构设置及主要理论制度,并对各国的立法和具体制度进行了总结和评议,以便为我国预算监督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第三章介绍我国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缺陷。首先,介绍了预算监督的立法现状。我国的预算监督法律主要有《宪法》、《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监督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现有的预算监督法律体系。然后,详细阐述了我国目前预算监督制度中存在的具体缺陷。第四章为我国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从立法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具体制度方面,首先对预算监督机制的选择进行了分析,明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然后在制度完善中分别从人大监督制度完善、政府及其部门监督制度完善及公众监督制度完善三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