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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全球金融业遭受了一轮强烈的动荡。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G20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间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并确定国际金融改革的最终方案。2009年中以来,基于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Ⅲ)。Basel 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新资本协议在继承了1988年资本协议一系列监管原则基础之上,又提出了一些与时俱进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包括由最低资本充足率为核心扩展到以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为支撑的框架结构,同时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列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操作当中,使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共同构成三大核心监管风险,也使得银行和监管部门对于银行风险的监管措施更加符合市场发展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更能体现目前全球金融业正在经历的巨大变革和创新。随着新资本协议在各国的逐步实施,它必定会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革命性的变革,它的作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明显。因此,对这个全球银行业监管领域的“神圣条约”,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学习和解读,以便对银行业目前面临的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制定有效的化解措施。大连地区的银行业在辽宁省内属于较发达地区,大连地区各商业银行已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的改革,建立起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本地商业银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本地商业银行业在辽宁省内以至东北地区的竞争力。在此基础之上,大连银行业根据银监会大连监管局及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的相关部署,因地制宜的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各项规定,大连地区银行业发展情况在辽宁地区虽名列前茅,但由于银行产品及管理方式的桎梏,完全照搬新资本协议有一定局限,如何对新资本协议与大连银行业的现实情况进行创造性的结合,使新资本协议为大连银行所用,便是摆在各内资商业银行自身面前的问题。本文从新资本协议的“新”字入手,全面系统的介绍了新协议与1988年协议比较后的变化之处,并且根据变化之处总结出新协议的创新之处。接着把大连地区内资商业银行与新资本协议联系起来,从银行目前的监管现状开始,再分析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主要是通过对比分析和类比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对比了新资本协议和1988年资本协议的差别,类比了其他国家商业银行、大连本地外资商业银行及其他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对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情况。笔者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变化之处做了详细而通俗易懂的解读,再通过对比大连地区银行业监管的现实状况,总结出如何改进监管的措施。这是目前国内对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研究中较充分的分析之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另外,在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银行业自身及监管当局应该更多地把注意力转向除了资本充足率的其他方面,如市场风险的控制,操作风险的治理以及面向新资本协议的适合大连地区银行业特点的风险评级模型的建立。这是因为大连地区的商业银行随着各银行总行的股份制改革后的政策红利,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后盈利能力的增强以及产品多元化后表内、表外业务的调整等方式,资本充足率过低的状况得到了基本的改善,继续过度关注于资本充足率,一方面会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贯彻实施。这是笔者提出的又一点创新思路。但是,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实在庞大复杂,本文涉及内容较多,因此个别部分的介绍和内容可能略显简单和不深刻,这是一点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