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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大规模建设始自于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十年的发展历程,为广大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基本住房保障,功效显著,深受群众欢迎;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配合我国住房货币化改革而出台的一种新式住房保障制度,我国并无先例可循,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与制度设计初衷相悖的问题和矛盾,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批评,还有人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应该取消。本文研究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应当坚持;但同时,对其制度缺陷,应采取措施制定改革方案予以完善。本文提出了具体的创新思路——建立“政府与受助个人按份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即,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共有产权”这一名词本身是法律上的一个专业述语,2007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产权共有行为为共有产权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共有产权制度引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做法,早在2006年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改革中初露端倪,其实施结果也受到了广大受助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可和好评。实行经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可以解决原制度运行中房屋产权模糊、利用经济适用房投机获利、中低收入家庭阶段性购房能力不足等问题,有利于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促进社会和谐。本文通过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需求分析得出,经济适用住房仍是当前国情下我国政府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问题的适宜政策,不应取消。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梯度消费理论、住房过滤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结合英国利用“分享式购房计划”帮助无能力购买私有产权房人士购房的实践经验,论证了我国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了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的政策性和操作性建议。最后,本文提出,实践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将面临的一些问题,例如,国有产权和个人产权的比例确定问题、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程序的制定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