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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生态环境发展权保护为研究个案,对其拥有的自然资源、所处的地理环境、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生态保护现状等方面做了系统调研,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发展权保护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保障机制。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探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发展权理论入手,进而阐述民族发展权相关理论并引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概念,并着重阐释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内涵(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核心、价值取向、性质定位、法律权利属性及其法律渊源,为下文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阐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实现的重要意义”,分别从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两个维度阐述。现实意义主要有:有利于民族地区稳定持续发展、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利于民族地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和全国和谐社会的实现;法律意义:通过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研究,有助于民族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少数民族生态保护法制观念的提高。第三部分:概括“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保护现状及特征”。根据在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它政府职能部门调研了解到的反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建设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归纳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发展权的保护现状及其特点。第四部分:总结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发展权保护的实践及其经验与启示”,分别从政府保障、民众参与、企业合作、生态教育、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解析恩施州保护该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具体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恩施经验,这对于我国其他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保护起着积极的借鉴作用。第五部分:分析恩施州生态环境发展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与建议。采用民族学的田野调查方法,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恩施州在生态环境发展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障碍主要有:行政监管不到位、部分群众环保意识淡薄、保护经费不足、法制保护不完善、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依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在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方面,本文建议采取6项措施加以平衡:1、明确发展定位;2、严格执行生态红线;3、发展生态产业项目;4、建立综合补偿机制;5、实施综合扶贫;6、发展新型城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