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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加刑制度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的力量壮大和民主化程度逐步提升而产生的。这一制度主要体现了对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力的限制,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对再审制度可能产生弊端的修补。刑事司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蕴含着多种价值冲突和制度协调。我国刑事司法起步较晚,制度不甚成熟,尤其是再审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足,突出表现在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再审程序的启动随意性较大,通过再审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三个方面,这些都是刑事司法过分追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再审环节的定位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引入,将有利于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贯彻和落实,有利于贯彻检审分离,控制和杜绝审判权的滥用,从而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的责任感,更有利于鼓励被告人为自身利益积极提起救济,从而有效实现刑事司法的真正价值。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本文试图通过论述再审不加刑原则的正当性,深入剖析这一原则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在理性看待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不足和弊端的基础上,从区分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再审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分配、再审次数、再审审级等多方面入手进行初步的制度设计。以期通过这种构想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