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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监督权是基本职权,也是运用频率最高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三十年来,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做了大量的工作,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存在,人大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权的行使还没有完全到位。 文中,笔者以胶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够到位、监督的体制还不够完善、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还不够不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的监督虽有不少具体措施,但监督效果仍然不够明显;对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往往也是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前研究确定以后,再由人大走个程序而已,实际意义不大;对一些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缺乏深层次的了解、监督。在监督手段选择上,很少运用一些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而更多的是采用听取工作报告、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柔性监督方式。因此,作者从提高监督意识,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人大监督水平,实施跟踪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提高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质量等方面,就如何提高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些对策性的思考。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阶段,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越来越多,人大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对于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证和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