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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人为的风险,其中恐怖主义犯罪无疑是最严重的一项。俄总统普京曾说“俄罗斯绝不会同恐怖分子谈判,如果在厕所里遇到恐怖分子,就把他溺死在马桶里。”从侧面反映出世界对恐怖主义绝不容忍的立场。世界各国除了在军事、外交等方面加强反恐合作,在国内也大力推动反恐立法的完善。就我国而言,不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反恐怖主义法》均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严厉回应,其体现的特点是在实体法上通过设置大量抽象危险犯,将大量前置性、外围性行为予以犯罪化;在程序法上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以及出台专门的法律全方位规制,无不体现出从古典刑法向预防性刑法的价值转向。面对这种事实除了要看到其出现的正当性也不能忽视其背后暗藏的风险,只有全面分析才能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反恐难题。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反恐刑事立法价值转向的问题概述。首先从现实问题入手列举了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暴恐事件,接着简单列举了美国、英国、德国面对日益严峻的恐怖袭击形势作出的应对,通过简单分析发现各国面对恐怖活动均采取了严厉、扩张的预防性刑事法的价值立场。然后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刑事诉讼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得出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也正向着预防性刑法的价值方向转变。第二部分提出反恐刑事立法价值转向的正当性以及可能暗含的风险。其中正当性分别从国家职能的转变、社会治理的需要、公众民意的呼唤以及传统刑法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疲态四个方面加以论述。然而扩张的权力如果不受到合理的规制也会产生侵犯权利的风险,因此紧接着从公民权利的限缩、刑法体系的失衡、可能突破刑法的司法法性质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模糊这四个方面论述反恐刑事立法价值转向背后蕴含的风险,希望能够引起重视。第三部分则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预防性刑法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建议。从宏观上仍要坚持传统刑法的区分性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适当导入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从内部对预防性刑法作出合理规制。从微观上则主要立足于具体的法条,从明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入手,通过分析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如何从刑法的但书以及量刑情节上对抽象危险犯的适用作出合理限定,从而能够使预防性刑事立法在自由与安全之间维持动态平衡。第四部分提出通过完善《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从社会综合层面入手全方位应对恐怖主义犯罪问题,以期从根本上早日解决这一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