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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行政权的大幅扩张,主要是以行政主体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为标志的.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某种选择或者决定,不是个人意志的恣意评判,而是基于对法律的目的、原则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而作出的选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一种合理的需求,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处理复杂社会事务的效率要求,实现个案正义.但是自由裁量权由于自身的特点,容易导致对其不正当行使,从而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之进行规范和控制.该文所着重探讨的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地司法控制,就必须弄清自由裁量权的本体问题,包括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特点、存在领域,以及它的存在前提和价值等.该文还就动态运行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分析,认为自由裁量权仍然处在一个不断扩张的过程中,而且由于其自身特点容易被不正当使用,从而侵害相对人的利益、破坏行政法治.因此,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进行多元化控制.该文主要就司法控制这一途径提出自己的主张.经过比较研究和分析,该文认为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向其他国家借鉴好的经验.最后,作者提出应该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并在中国现有制度安排和法律框架下引进新的诉讼原则,确立新的诉讼标准,以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当然这种控制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完全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