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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一直余波难息。这场百年未遇的金融危机,以极端的方式拷问了现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同时也催生了新一轮的金融法制变革。虽然这场危机的成因很多,但毋庸置疑,现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是危机爆发及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政策推崇效率至上而忽视金融安全,监管目标偏重鼓励金融创新而淡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监管制度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疏漏宏观审慎监管,这些监管理念上的偏差都是导致系统性风险全面爆发的重要诱因。要避免类似的金融危机重演,要实现金融市场的长久稳定,必须从理念层面进行全面、深刻地反思,进而为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确立正确的方向。经过反复地磋商和讨论,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革方向已日渐清晰,改革要点也已基本达成共识: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扩大监管权力的边界;为了应对系统性风险,应当引入宏观审慎的监管视角;为了避免金融机构规模巨大而无法救助,应当破除“大而不倒”的原则;为了维持金融交易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应当确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不过,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原则的变革与重塑,并不是对现行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对其在批判基础上的发展与完善。这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理念变革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必将彻底改变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值得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四章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革趋势加以梳理。第一章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监管原则的总体变革趋势进行探讨。受次贷危机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剧烈动荡。这场金融海啸爆发于全球金融中心的美国、肇始与金融体系中枢的银行业,绝非偶然,而是有其必然的诱因。多年来,美国不适当的宽松货币政策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多头监管和鼓励创新的监管制度缺陷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过度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产品衍生化是经营模式方面的原因。为了弥补金融监管制度缺陷,需要从金融监管理念层面进行深刻地反思和变革。总体而言,为了实现全球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应当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效率;为了使监管制度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实现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有效互动;为了加强对系统性风险与危机的防范,应当在监管规则制定中注重由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的转变;为了实现政府、银行、市场三者间的有效制约,应当以市场为基础构建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约束的作用。第二章对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制度构建,及其对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全面研究。本章首先对宏观审慎概念的发展过程进行了详细地梳理,并重点讨论了次贷危机后宏观审慎内涵的发展变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监管目标、监管对象、监管重点、监管方法探讨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特点。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是实现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而言,宏观审慎不仅只是一种理念,更应成为一种可行的制度。而且,只有从法律层面确定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才能真正实现其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对象是系统性风险,一旦爆发将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因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上,应更加注重通过预防性措施实现金融稳定。总体而言,宏观审慎监管的法律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预警系统,即通过构建详细的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二是监管制度,具体包括时间维度和跨行业维度两个方面,前者用于监管金融系统的亲经济周期性,后者用于监管金融机构间的关联性。有效的制度设计是落实宏观审慎理念的重要保障。本章不仅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宏观审慎监管实施机构的设置模式,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应当具有适格性和独立性,而且指出应当将以规则约束为基础的相机抉择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执行原则。目前,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已在国内、区域和全球三个层面均建立了宏观审慎监管实施机构,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上,仍存在缺乏灵敏有效的审慎监管工具、增强了对金融监管当局判断能力的要求、宏观审慎的政策差异可能导致监管套利等挑战。最后,本章具体考察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由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的变革趋势,并重点研究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的宏观审慎措施。第三章对各国政府进行大规模危机救助的理论基础“大而不倒”原则进行了客观、理性的反思。“大而不倒”原则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贯奉行的“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理念。如何客观认识金融机构“大而不倒”这一金融监管理论问题,成为后危机时代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难题。终结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神话,放弃“大而不倒”原则,无疑是各国政府从金融危机中得出的最重要的教训。1984年,美国伊利诺斯大陆银行危机救助事件标志着“大而不倒”原则的正式确立。本章首先详细的回溯了该事件的发展过程,以及美国政府采取的相应救助措施,旨在探讨“大而不倒”原则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大陆银行事件后,学界对“大而不倒”原则的适用批评不断,但是各国政府从未间断通过政府干预的方法救助本国的大型银行。多年来,各国政府以系统重要性理论、社会成本理论以及公共选择理论为理由,通过奉行“大而不倒”原则,积极救助本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原本已在适用范围上受到限制的“大而不倒”原则,获得了新的效力。然而,频繁的大规模救助行动,不仅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也使纳税人成为了危机的埋单人,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大而不倒”原则适用理由的正当性、适用标准的客观性、适用效果的负外部性的激烈质疑。为了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重演,破除“大而不倒”原则,加强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监管势在必行。破解“大而不倒”难题不是简单的存废问题,其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贯穿大型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全过程的有效监管机制。具体而言,预防性措施包括隔离大型金融机构“关乎全局”的功能、适当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并购活动;持续监管措施包括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规范银行业务的“沃尔克规则”、建立“应急资本”制度;清算退出措施包括设立“生前遗嘱”机制、制定有效的“清算机制”等。第四章对次贷危机后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念进行了专题论述。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次贷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再次突显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本章首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普通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已逐渐从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变。金融消费者通过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方式参与金融活动,金融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金融交易双方的地位极不平等,金融消费者在专业知识和交易信息方面一直处于弱势,这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一直受到不当侵害。如果金融消费者因信心受挫,而拒绝参与金融交易,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应当坚持倾斜保护、全面保护、适度保护的原则,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立法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根据金融交易的特点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应当是金融消费者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次贷危机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完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框架,其中有很多先进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金融监管当局的执法活动是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能够有力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司法诉讼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为有力的途径。由于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且分布分散,应当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条简便高效、费用合理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