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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定于2004年在全球推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为国际上公认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性文件,被国际银行业奉为“神圣公约”。而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法,也成为世界银行业普遍接受的风险评级和风险测量的方法。当今世界不但十国集团国家、欧盟成员国将在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而且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表示将采取积极的措施实施内部评级法。这使得尽快建立和实施内部评级法成为各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世界各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方面的基本情况,剖析了我国当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在内部评级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我国现阶段建立和实施内部评级法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初步的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银行在内部评级方面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我国当前还不能实施内部评级法,从外部环境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不成熟、不完善,价格形成非市场化,金融法规不健全,信用制度不完善,制度平台和技术平台缺乏;从内部环境看,缺乏评级的数据,没有建立评级数据库,评级模型和参数的建立尚需时日,评级方法偏重于定量化,缺少评级相应的高技术的人才。总之,实施内部评级法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立足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实现资金价格的市场化,不断健全金融法律和法规,逐渐建立与内部评级法相匹配的技术平台和制度平台,同时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体系,培养和使用高素质人才,积极开发评级的方法和模型,才能争取早日在我国实施内部评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