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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引发的纠纷,从本质上来说民事权利是私权,私权的实现就不应排斥意思自治。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执行难问题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味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最终迅速实现,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无疑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一剂良药。执行和解制度使私权自治在执行程序中得以实现,在我国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发挥着缓冲器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这一制度的规范较为简单,导致理论上的不协调以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争议频发。因此,对现行执行和解制度进行规范并加以重构,使其制度化、合理化,无疑是执行立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从理论到实践展开分析,力求探究执行和解制度存在问题的症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首先从执行和解的法理分析入手,明确了执行和解的性质、效力,执行和解不同于诉讼和解,其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属性。在实践中,执行和解制度有着特殊的功能与价值,在平衡多元利益和执行效益上具有显著的优势。通过比较法考察,详细解读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执行和解制度上的异同,并深入剖析了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成因。继而探讨了作为执行和解核心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其性质、效力及其成立与生效都对执行和解的制度化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分析现有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思考,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最后本文提出了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权等一系列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措施。对执行和解制度内部各部分的统一、协调及优化是本文力求实现的目标,以期对规范实践中执行和解并发挥制度功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