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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通过并发布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海关对走私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的很多新问题。其中海关行政执法部门享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本文将对海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进行研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从定性角度选取了两个问题进行分析,这两个问题分别是申报不实、合理审查,对其是否属于自由裁量权以及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文章的最后讨论了对海关自由裁量权控制。除引言、结语外,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文章对自由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一些研究。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很少,而且不全面,所以本部分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行政法研究。
第二部分对申报不实和合理审查的属性进行界定。基于第一部分对自由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区分,本文认为“如实”和“合理”应该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范畴。
第三部分通过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和从现实状况出发,本文探讨了报关人的申报范围问题。并且在本部分探讨了走私和违规的区分。
第四部分通过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和从现实状况出发,探讨了报关企业对委托方提交的资料合理审查的范围。
第五部分讨论了对海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并探讨了两种控制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