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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建设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成为这个时代的必然要求。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建立起公共预算制度是其中的关键。本论文主要研究分析了如何完善公共预算监督制度,建立以人大监督为主导的,既顺应民主法治呼声、又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预算制度。 论文首先系统化研究了公共预算监督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和制度环境影响。在此基础上,以上海闵行地方实践样本为案例,重点分析了闵行以预算信息公开为前提,以人大作为预算监督主体,推动公民参与预算过程的公共预算法律监督改革制度设计,并以此提出公共预算监督制度完善的有效路径。 论文主要对地方公共预算监督改革的典型样本——上海闵行预算改革实践进行全方位观察,重点分析其改革的内在动因和内在变革,研究其制度设计的路径选择,以及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闵行实践样本实质上仅是一种局部制度意义的改革。论文以闵行为起点,围绕“公民参与”、“预算信息公开”、“人大监督权激活”三个公共预算监督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寻找和扩张当前政治民主和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创新空间,并对影响完善制度创新的环境、条件和因素等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提出公民参与、预算信息公开、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尤其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修正案权力等制度的技术规范和路径模式。 公共预算不仅是一个财政问题,更是一个治理结构和国家权力分配的问题。在打破人大预算监督权虚置,打破预算“黑箱”的前提下,如何处理人大与党委、政府的预算关系就成为一个关键性的命题。论文正视这个命题,对党委在预算制度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应建立起党委、人大、政府的预算决策良性闭合运行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使党委在预算过程中的作用正式制度化,通过预算能力体现执政能力。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减少预算改革可能引起的与现有体制的冲突,又能有助于提升人大对政府监督的权威和作用,通过预算过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 公共预算监督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落实人大的预算监督机制,还应该包括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及公民、社区对预算过程的参与等等。最后,论文也提出应从技术层面的制度建设改革逐渐过渡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改革,为完成公共预算监督的制度变革和立法设计提供意见建议。此外,预算法律监督问题还可能涉及改变权力结构的某些方面,以及改变某些政治决策的模式。或许,这也将是预算监督改革进一步深入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