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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伴随而来的是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涌现,问题之一就是财产继承上原有的继承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一部分国民对财富传承的诉求。人口结构老龄化以及遗产案件的逐年增多使得遗嘱信托成为完善我国社会制度的一个必然选择。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这是国内关于信托的首部法律,虽然制定之初《信托法》对促进和完善信托在国内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14年过去了,我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托法》却没有随着社会的变化进行过相应的修改,其中关于遗嘱信托制度的规定也显得陈旧,不但不能促进遗嘱信托的发展,反而限制了遗嘱信托制度在国内的实行。同时,由于现代遗嘱信托产生于英国,有其自身独特的文化背景,若在我国推广遗嘱信托制度,既要解决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也要了解遗嘱信托的历史和背景。本文拟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第一部分是遗嘱信托发展的背景。首先介绍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发展情况和问题,重点是现有的财富传承制度已经很难适应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新变化,比如公司作为整体进行分割继承的话就会削弱综合竞争力,管理财产能力不足的继承人会不会因为得到大笔遗产而挥霍败家等,然后指出遗嘱信托是解决相关问题最适合的解决办法,并简要地介绍了遗嘱信托这一可行的机制。第二部分是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基础分析,包括遗嘱信托的概念,遗嘱信托作为西方的舶来品,与西方的历史、文化息息相关,要想理解遗嘱信托首先要为其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定义。遗嘱信托是信托和遗嘱相结合的产物,特征上独立于遗嘱和信托。遗嘱信托从行为方式上与我国很多民事行为很相似,比如代理、遗赠、保管等,将遗嘱信托和这些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了解遗嘱信托的基本内涵。第三部分是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和不足。首先介绍了我国遗嘱信托现阶段的法律背景和发展情况,然后从法律冲突、财产权属、登记制度、存续时间、特留份制度、受托入主体限制、税收政策和信托业自身发展八个方面展开分析,指出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遗嘱信托的发展,为下文的制度完善做了铺垫和前导。第四部分是对国外遗嘱信托制度进行分析。从信托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角度先后分析了古罗马时期的遗嘱信托制度,包括信托的由来、信托的目的以及与现代信托制度的区别;英国遗嘱信托制度,包括用益制度的由来、信托制度的发展;美国遗嘱信托制度,包括用案例的形式生动的介绍美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应用以及美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内容。并重点介绍了英美遗嘱信托的制度优势,从立法和制度层面分析域外遗嘱信托制度对完善我国遗嘱信托方面的启示,包括隐私的保护,未成年子女受益权等方面。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根据第三部分提出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不足之处,这一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和构想。包括:取消遗嘱信托设立的形式限制、明确财产权归属、完善遗嘱信托相关的税收制度以及从观念、文化方面普及信托知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