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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起源于英国。为了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我国引入了信托制度,并颁布了《信托法》。大陆法系信托关系往往是通过设立信托合同建立的,我国对各种信托关系的规定也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故本文拟通过现代信托呈现的合同性质来探讨我国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边界。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信托关系中运用合同机理对委托人权利边界的影响,又结合两大法系信托对委托人权利的规定的差异性对我国《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权利边界进行具体分析,进而解析我国信托关系中对委托人权利界定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这些分析,对委托人权利进行解构,从而规范我国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边界。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概述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权利的基本理论,结合文章的题目论述大陆法系中运用合同机理对委托人权利边界的影响,以及对委托人权利界定对信托其他当事人的影响,从而引出下文我国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权利边界。第二部分:分析我国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边界。该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信托法》中对委托人权利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权利的特点。第三部分:通过上文中对我国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权利的详细介绍,分析对委托人权利界定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两大法系对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权利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影响,进行借鉴,引出下文中对我国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权利边界的具体规范。第五部分:针对我国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权利存在的问题以及所要遵循的原则对我国信关系中委托人的权利边界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