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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集团化趋势已不可避免。关联公司在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损害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一项法律制度出现漏洞的时候,我们不是直接否定它本身的积极价值,而是对这项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补。在关联交易中,相对于公司中小股东而言,债权人的地位显得更弱。而现代社会中相当数量的财富是由债权制度建立起来的,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欠缺,将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在关联交易中,控制公司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掏空从属公司,从而威胁到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免受控制公司不当行为的侵害,是关联企业立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结合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完善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基本问题。对关联交易、关联企业、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为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紧迫性。在这一部分,首先以猴王破产案引出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现象严重;其次,分析关联交易中,控制公司损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所借助的法律漏洞,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局限性;最后列举了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害的各种表现:资本虚增、不当担保、虚假破产等。第三章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介绍并分析了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立法模式。美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思路是独立实体法,相应的制度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和实质合并原则;德国则通过集团企业立法的方式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事前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则兼采美国的事后救济措施和德国的事前保护在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立法上自成体系。通过对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在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立法例,从中找寻可供我国借鉴的部分。第四章谈到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这部分首先介绍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接着对我国今后就关联企业的立法模式问题进行了探讨,建议在公司法中单列一章集中对关联企业进行规范。然后,对我国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提供了一系列立法建议,主要包括:规定虚增资本的法律责任;严格规制关联企业间的相互担保行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衡平居次原则和实质合并原则的引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