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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是否合理以及需要提供多少数量的公共产品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供应多大规模的公共产品,提供哪些种类的公共产品和以何种方式提供公共产品等。政府预算实质上是政府向公众征收税费作为供应公共产品的成本,通过资源配置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急需和有长远发展潜力的公共产品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障民生,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查、执行和决算都要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因此,我国充分认识到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并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算法于2014年8月修正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需要纳入预算管理,并且要做到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全面公开预算内容: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使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约束支出预算,规范预算编制科目。因此,从2015年开始深圳市就加快了预算管理改革的步伐,推行了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金财系统建设、充分扩宽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进一步规范基本支出编制等多项改革措施,使深圳市的政府预算管理更加符合新预算法的规定。通过对深圳市政府预算编制的分析,发现深圳市政府预算编制已基本符合新预算法的规定,能够对深圳市的收支状况进行全面的反映,能够使重点支出得到充分确保,有助于提高预算编制内容的公开合理性。但是,同时也发现深圳市政府预算编制存在政府预算方面的法律建设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政府配套工作没有完善、没有全面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绩效预算运用不到位、公开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因此,就深圳市政府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指出改进的方向与措施,例如加强深圳市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法制化建设;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全面实施绩效预算编制模式;调整预算编制时间,完善预算配套工作;健全预算编制内容,加大公开力度;改变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