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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持卡人数的增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已成为信用卡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但理论界对它的定性及司法适用问题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本文写作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做一个详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为该行为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本文共分三章,从行为的定性分析、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的解析、犯罪形态的辨析三个方面,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作了研讨。第一章是该行为的定性分析。本章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立法规定与立法由来入手,介绍了目前学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不同观点,续而对立法规定和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评价,最后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定性,对于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取款或到特约商户购物消费的情况,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对于利用自动取款机取款或者利用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机器或机电一体化等终端设备盗窃的则应定为盗窃罪。最后,提出立法建议,应将该款改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注意条款或将其直接删除。第二章是对该行为在现行立法体系下司法适用的若干疑难问题的分析。分别对“盗窃”、“使用”和“信用卡”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阐释并对相关的犯罪进行了区分。关于“盗窃”的理解,从盗窃信用卡时是否以“确定的故意”为要件,盗窃的是谁的财产,盗窃后未使用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如何理解“盗窃数额”,盗划信用卡的说明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对“使用”的理解,首先,从“使用”一词进行了界定;其次,对“使用”是否包括出售、转让或者出租和是否包括用作资信证明或者质押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又对在盗窃的信用卡挂失之后使用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加以探讨。在“信用卡”概念的理解上,认为本罪规定的信用卡应限定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不要求一定要具备物理形态。最后,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进行了区分。第三章是关于该行为的犯罪形态的认定。首先是对该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盗窃信用卡后的使用行为才是本款犯罪的着手行为,并认为只有实际控制了他人的财物,才能认定为本罪的犯罪既遂。其中,对辨别犯罪既未遂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其次,对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共同犯罪中几种主要情况作了具体分析。再次,是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罪数形态的认定,着重对其中较难界定的牵连犯和转化犯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