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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型受贿因其存在形式“合法”、手段隐蔽、能够使贿赂保值增值而备受行为人的青睐。它已逐渐渗透于各行各业,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为了应对新的反腐形势,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干股的含义、收受干股的行为定性、股权转让登记与事实转让两种行为、受贿数额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使得实务中打击干股型受贿犯罪有法可依。但是,笔者认为《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对于司法实践中形式多样的干股型受贿问题尚有无法解决以及不够完善的认定标准。本文拟以受贿罪传统理论为指导,重点针对《意见》第二条规定,结合实践司法中的大量案例,对干股型受贿罪的认定提出具体的对策,以期为司法实务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定界受贿干股的概念和特征,概括日常生活中大家对干股的认识,结合《意见》第二条,对刑法认定的受贿干股作出明确的界定。总结归纳了干股的本质特征与其他基本特征,对认定干股受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是论述干股型受贿的主要类型,从司法实务真实案例中分析干股型受贿的类型。以受贿隐蔽程度分为显型干股受贿和隐型干股受贿;以“出资”多少为标准分为无实际出资型、低价受让型、借条掩护型,分析各个类型的特征与其他近似行为的区别与界限。第三章是干股受贿的犯罪构成,结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主要论述收受型干股受贿的主体和客观要件,重点分析主体方面行为人和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的情形及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的细致理解,消除了《意见》规定的笼统性。第四章是论述干股型受贿的司法认定,首先,探讨干股股东资格的认定。其次,以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为基础,论述干股型受贿既遂与未遂的原则、具体表现。最后,阐述干股型受贿数额的认定方法。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干股型受贿提出了独特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