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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对责任保险的保险效用及法律制度的经济目标对责任保险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认为人们对保险需求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风险损失不确定性的大小,而非风险损失本身的大小,由法律制度所确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大小会影响责任保险的效用;阐述了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的两个经济目标,即提供最优的安全激励和对事故中受害者提供最优赔偿,使责任风险的社会成本最小化;论证了损害赔偿的有限提高会增加安全激励,提高责任保险的效用,但并不一定会提高责任保险的需求和规模;损害赔偿的大幅度提高又会影响最优赔偿目标的实现,增加责任风险的成本。同时对在有限责任和有限财富条件下,为维护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而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分析。
本文力图通过这一研究并结合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论证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决定了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规模有限;现阶段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并不一定会给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带来立竿见影的促进作用;相反,目前的社会环境和保险行业的内部机制却对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从而认为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辩证地看待法制建设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既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完善,更要注重社会环境和保险行业内部的机制建设。
总之,本文在研究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借鉴了国外有关风险管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并运用经济学方面的理论,在肯定了法制的完善必将为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解释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却日趋萎缩的原因。另一方面又密切联系我国国情,认为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既要从法制的完善上,又要从社会环境和行业机制的改善上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挖掘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潜力,做大做强我国的财产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