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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裁判加以纠正的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它是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为指导,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启动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的程序。在程序设计上,除了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诉讼权利外,还十分强调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起初对解决纠纷,妥善处理社会关系、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其设计上的弊端日益显露。具体表现为:指导理念相对滞后;再审程序的启动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再审管辖的规定不明确;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过于宽泛;再审申请审查立法上的缺失等。这些弊端导致司法实践中,片面追求和保护所谓的“最终的实体公正”,忽视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上的随意性以及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诉讼权利的淡化等问题,以致产生了当事人“申诉难”等社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影响到我国司法的统一实施。为解决“申诉难”等严重影响司法实施的问题,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虽然从法治的角度而言令人欢欣鼓舞,但总体而言,仍属于局部的删改与补贴,这种补丁式的立法显然并不能满足社会对民事诉讼法的客观要求,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诉讼理念,而这也与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法律的完善不相符合。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使其能更好地发挥效用和体现程序正义价值,是在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中应考虑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特征、弊端以及国外的立法例进行阐述,最后提出自己对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设想,以期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分四章来对有关内容加以探讨:第一章,从基本概念入手,首先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进行阐述,同时通过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对比,来纠正我国理论界长期存在的将再审程序等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理念;其次,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征进行分析,阐述当前我国的再审程序设计的特征。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并总结出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再审程序上的立法特点,以便于为我国的再审程序改革提供借鉴。第三章,针对新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的立法新规定,阐述此次修正对于平衡当事人再审诉权保障与维护裁判稳定性之间关系以及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推动。第四章,论述在重构再审制度时应遵循的价值理念和原则,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立法进行了设想,希望以此来推动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合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