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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着“透明人”现象的出现而日益凸现,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目前国内许多研究仍局限于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上,尽管早在上世纪80年代郑成思先生即写专文对此问题进行讨论。但国内仍鲜有针对个人信息基本问题的论文,更不用说系统研究了。在个人信息法律诸多问题中,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性质和权利内容问题无疑是重中之重。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理论上有多种学说有待进一步整理和统一。2005年国务院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成立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形成,但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因此立法过程势必非常艰难。个人信息立法既要与国际接轨同时又要考虑我国现行的权利体系,本文对个人信息权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性质。首先是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个人信息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并且由于其具有独特性因此具有保护的必要性。目前主要有四种学说:所有权学说、隐私权学说、一般人格权学说和独立权利说。在比较分析所有权与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一般人格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之后,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的性质是一种独立权利。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了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类型化分析的基础在于对立法定义和学者定义进行归类。在综合分析了各种学说的利弊之后,指出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身份证号码、指纹、婚姻、教育、职业、病史、职业、基因、性生活等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人的资料,无论该资料是文档、声音或图像也无论该信息是否有载体。在分析了个人信息的特征后提出个人信息的不同种类,并对之进行比较,有助于个人信息权体系的构建,可以更清晰地认识个人信息权的客体。第三部分以比较法的方法研究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提出了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体系。在综合各国家和地区立法后,笔者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分析,指出不同的权利构成要件。在分门别类之后,笔者认为科学的个人信息权体系应当包括九项基本权利,分别是同意权、知悉与异议权、更正权、删除权、封锁权、自动化决策反对权、直接行销禁止权、请求信息保密权、报酬请求权。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民法救济。首先分析了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在比较不同立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于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非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次提出了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责任形式,指出个人信息侵权既应当包括经济赔偿又应当包括精神赔偿。第五部分论述了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虽然宪法和居民身份证法等基本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一般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没有形成体系,同时地方性立法又各自为政,彼此间的冲突不少,因此为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成为当务之急。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笔者提出了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模式应当采取统一立法的方式,并且应当构建九种基本权利以适应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信息化社会侵权的后果和范围已与传统民法有很大不同,因此应当适应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适应目前个人信息立法的国际趋势,对个人信息权问题进行详尽和系统的研究,这也是制定个人信息法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