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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在理论界与实务中均引起激烈讨论,个案争议解决时因为不同的审判因素,最终的判决也存在很大差异。近年来,随着各种商业模式的不断兴起与发展,机遇与风险并存,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也阐述了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根据对案例检索后发现,由于形成僵局引发的违约人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司法裁判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有很大差异。本文从违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案例出发,归纳出各种支持解除和不支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理由与判决依据。经过对这些数据的归纳整理,支持此类案件解除的概率在五年里维持在60%-70%,这说明在实务审判工作当中,更多的法院认为支持此类合同解除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本文认为违约方不应当被普遍的赋予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个案中,如房屋租赁合同客观上存在履约不能或者合同双方信赖关系破裂,仍然不允许解除合同,就会形成合同僵局,不仅对合同双方不利,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法院在个案审判中,应当充分考虑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双方利益平衡、合同内在目的、损害赔偿、社会资源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在对违约方进行充分约束,守约方充分保障的基础上,作出允许个案进行解除的判决,才能够更好地兼顾个人与社会利益、秩序与效率价值。在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解除纠纷中,应当依据个案情况允许解除,此并非是依据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进行说理,本文旨在为此类案件解除的正当化事由提供理论依据并且构建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对“违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形成样本库,继而对样本库中的样本进行归纳分析,清晰目前法院对于此类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态度以及趋势。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商业经营的风险性对支持此类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理论依据以及正当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中,笔者对于支持此类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持肯定态度,但应当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分别从援引法律的适用、提出解约方的行为模式以及合同相对人应当得到的赔偿等方面进行规制。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解除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尽快明确对具体案件予以解除的标准以及对守约方的赔偿规则,以达到高效高质解决此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