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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扩大损害,厉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或者法院依职权命令相关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特别程序。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这对于我国的保全制度体系化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然而,作为民事保全程序中的三足之一,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宽泛简单,甚至空白,存在着填充,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也是本文选题的原因。以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治化的推进速度,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事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多,而民事行为保全作为保全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也将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长足的适用与发展。行为保全程序若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要尽快完善其功能,补足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达到解决民事诉讼中各种问题的效果。这也是本文创作的出发点之一。作者在写本篇论文时,在阅读各种文献期刊论文中提炼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行为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行为保全法院裁定错误以及行为保全裁定错误解决途径这三大方面。这些问题都是当下最具有争议性和广泛性的。同时在选取案例时,案例是否能够代表本文所要论述的争议问题,也是判断是否选取的核心标准。在文章中,笔者共引用了三个行为保全领域中经典案例,这些案例都是经法院裁定过的,作者通过对案件的解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从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对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总结如下:民事行为保全制度自规定以来,之所以问题频繁发生,纠其原因有行为保全判断标准不明,三项保全制度相互混淆,审查内容空泛简单,法官机械裁定,“情况紧急”标准不清,救济途径失能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对象加目的统一判断标准、固定行为保全类型、书面审内容弥补、利益衡量与比例原则的适用、确定情况紧急标准以及完善行为保全救济与赔偿途径等建议,弥补我国的行为保全程序的不足,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