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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比较关注裁判的结果,而忽视裁判的过程。事实上,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比实体更重要,因为迟到的公正根本就不是公正。本文以全新的视角,剖析了并不被人们关注的法院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出相应对策。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阐述一个发生在中国历经16年的典型案件,引出我国行政案件受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该案中的法院因在受理环节上未能依法行使司法权,不仅导致了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物质与精神损失。第二部分以我国中部某市2004、2005年行政案件审结数据统计与调查分析为基础,对我国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文章指出,该市两级法院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上普遍存在拒收起诉人诉状、对行政案件既不受理也不下裁定、对应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不尽初步审查和告知义务、反复审查和借故推诿、故意曲解法律或司法解释以及轻诉讼案件重非诉执行案等问题,从而使受理成为起诉人难以跨越的"头道槛"。第三部分对目前起诉人之所以难以跨越行政诉讼"头道槛"的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文章指出,除了法院先天的从属性以及现行不合理的中央与地方财税分流体制外,立法对行政诉权施加的过度限制、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反反复复的司法解释和变动的司法政策、司法能力的严重不足、受案范围与诉讼主体资格理论的模糊性、诉讼性质的不明确、受案环节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等,都是导致起诉人难以跨过行政诉讼"头道槛"的重要原因。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解决困扰我国当前法院受理问题的应对之策。文章指出,为使受理环节不再成为人们进行行政诉讼的"拦路虎",立法与非正式的立法解释就不应过多限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我们不仅应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以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性,而且应当减少《行政诉讼法》条文上的不明确性,修改《行政诉讼法》,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当放宽原告资格条件、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简化适格被告的标准,以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诉讼主体资格理论上的困惑;应规范司法解释,以保持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应提升法官素质,提高司法能力;应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加强法院在行政案件处理上的协调功能;应规制受理环节的司法行为,确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