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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交割①制度体现了政府发展期货市场的政策取向,我国建立期货市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现货市场的问题,因此实物交割实际上承担了远期现货的功能,也能确保套期保值功能的实现。正是因为实物交割的重要作用,导致期货市场中大都依赖实物交割,因此实物交割的风险也就越来越突出,现行制度关于实物交割的规定也捉襟见肘,不能满足期货市场的繁荣发展。特别是在交割违约情况下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的责任承担问题出现较大争议。交割仓库不能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标准的货物时,造成仓单持有人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交割仓库对此违约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这个司法解释并无不妥,交割仓库与仓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交割仓库违约时理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但在此时,交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什么责任,承担到什么程度,并无具体规定。且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有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存在差别,这其实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责任规定含混不清。更重要的一点是,随着我国期货市场二十多年的发展和进步,国内国外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纯让交易所承担责任再追偿,是否加重了交易所的负担,而交割仓库经过多年的发展,交割仓库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增强,也非当日可比。交割仓库是否应当在新时期新阶段完善自身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主体责任,这都是我们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 市场环境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期货市场的规则也需要应时而变。我国期货市场建成二十多年来,至今尚未形成一部法律。在期货市场规模较小的时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可对期货市场规范运行起到很大作用。但是缺乏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让多数海外投资者望而却步,积极性受到影响,无论是处于国际化的需要还是市场自身的发展和壮大,都需要完善的制度来引导和进步。文章第一部分对我国交割仓库的法律责任基础理论进行论述,说明交割仓库承担责任的基础;第二部分总结美国、英国、新加坡地区期货市场交割仓库法律责任的承担和处理办法,进行总结和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交割仓库法律责任制度的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指明我国立法缺陷和不足,最终得出交割仓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