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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融合,是我国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节点。国家监察制度是上述两套监督制度的结合,二者各司其职,密不可分。党内监督制度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基础,法律监督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二者在改革历程中的分分合合,是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监督制度发展的关键线索,这一线索构成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历史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开始,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各自恢复重建,共同应对“经济犯罪”等权力腐败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权力监督制度随之重建。重建权力监督体制的初心,是为改革开放创造安定团结的良好政治局面。在职能划分上,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分别构成这一时期监督制度的“内围”和“外围”。前者负责整顿党内秩序、监督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后者负责恢复国家法制秩序,监督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各自较为独立,虽在案件管辖上有所区分,但在办案程序上则配合协作。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7年,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在纪委组织协调下衔接配合的工作体制逐渐展开。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如何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峻的腐败形势,也逐渐成为突出问题。这一时期权力监督制度发展的主要特征是,法律手段在反腐败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不仅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发展迅速,而且党内监督也呈现出法治化、规范化的趋势。而在制度设计上,以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将党建设成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成为反腐败的重要目的。上述两种思路的交织,形成了1997年党的十五大所表述的“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的反腐败体制机制。第三阶段:1997年“纪委组织协调”的反腐败体制正式形成后,权力监督制度沿着两条基本线索继续发展:一是加强党内纵向监督;二是完善民主法治。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下,反腐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展开。这一时期权力监督的根本理路与上一阶段相比并没有改变,而是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予以局部调整。具体来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反腐败工作的难度日益加大,以往的“纪检监察”权力监督体制呈现出左右两难的局面。就法律监督制度而言,司法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法律监督难以落实,其权威性不足;就党内监督而言,现有的党内监督制度对党内政治纪律的维护能力也需要提高。因此,将法律监督的规范性、专业性优势与党内监督的政治性优势相结合,便能发挥事半功倍之效。于是,党的纪委与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逐渐融合,成为十八大以后权力监督体制的新模式。本文研究得出结论,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体用互补”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理路。这一理路萌芽于改革开放之初,形成于上个世纪90年代,新时代正式在国家监察制度中充分呈现。这也正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