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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链接技术的蓬勃发展,各式各样的文化产品正被人们共享并传播。其中,少数网络平台使用的深度链接技术,可以使用户减少在多个网站间切换的次数,直达最具体的作品目标地,给人们获得所需作品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网络的发展、链接技术的适用,这一变化也给中国传统的版权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三方主体(著作权人、被链接网站、设链网站)之间的冲突升级,引发了不少版权方面的侵权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同案异判”的现象常有发生,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原因在于对深度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标准以及定性问题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尚存在较大的争议,这就使得利用深度链接技术所产生的相关问题成为国内知识产权中热论的议题。文章以多种视角对深度链接中的侵权问题展开剖析并给出合理意见,力求实现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维护的一个均衡态势。研究深度链接侵权问题的积极意义主要是:在实践方面,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和正版网站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方面,可以减少同一案例出现不同裁判的情形,为法院作出司法裁决提供理论支撑;在理论层面,也可以促进中国立法尽快制定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相关规范,让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更加健全。围绕着本文的研究主旨,文章将重点从深度链接行为的理论综述、性质界定分析、侵权类型解析、注意义务探究等四大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模式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先是对视频聚合平台的链接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范畴划分,然后剖析了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之间的差异,最后着重研究了深度链接产生的相关问题。为平衡各方市场主体的权益以及实现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均衡状态,需要对深度链接的侵权认定等问题进行关注。第二部分重点针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进行明确。首先,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不同学者视角下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提供”行为的认定,从而衍生出多种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用户感知、实质替代等标准都是法院在审理因深度链接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常选用的标准。判定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著作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局面,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也间接受到影响。因此,通过司法解释来统一规范侵权判断的具体标准在当前更为合理。在对以上三个标准的利弊进行讨论后,认为运用实质替代标准对视频聚合平台实施的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更为合理。文章中也对实质替代标准的内涵、优点等作出更加详尽的论述与说明,充分论证了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普遍适用。其次,专家学者们对视频聚合平台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关注度越来越高,但仍在将其认定为提供内容的行为和提供技术服务之间徘徊不定。在对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后,认为将深度链接行为依法确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比较科学合理,应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第三部分主要就视频聚合平台实施的深度链接行为属于何种侵权类型进行了具体分析。本文从侵权行为的分类入手,分析视频聚合平台设置的深度链接属于直接侵权还是其他形式的版权侵权,因为不同的侵权类型将决定视频聚合平台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基于对侵权类型的解读以及对视频聚合平台实施的链接行为剖析,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平台构成直接侵权的合理性,应对被链网站承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主要探讨视频聚合平台的免责抗辩事由以及设置深度链接的注意义务。其一,根据不同学者的观点,有的主张实施深度链接行为的视频聚合平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而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但也有学者认为平台不属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主体,主要原因在于将平台的主体定位为内容提供者。本文对“避风港”规则的来源以及内涵进行解读后,明确了视频聚合平台的主体地位即归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能将“避风港”规则作为免责事由来适用。其二,基于采用深度链接应用技术开发的视频聚合平台相比一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视频作品内容的把控程度更高。因此,应对视频聚合平台设定更高的注意义务,以便让其成为合格的互联网管理者,维持好互联网空间的正常运营秩序,为互联网空间中存在的高质量视频资源提供安全的环境,使公众能够更轻松地享用在线视频资源。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表达了对深度链接行为并不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新兴的事物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难免会产生不利影响,但合理认识新技术并用拓展性思维良性应用这种新技术才是正确的道路,才能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而有效推动中国网络产业整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