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股票期权与最优激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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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在委托代理框架中构建经理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模型,并讨论这一模型在中国的适用性.在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下,所有者以股票价格作为可观测结果,来判断代理人的行动(或努力),从而决定对代理人的奖惩.即,股票价格上升,经理获得期权:股票价格下跌,经理放弃行权.该文推导出了在股票市场有效时,信息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激励合同,这一合同表明:经理股票期权将代理人(经理人)的收益与委托人(股东)的目标——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联系起来,从而使经理人更关心企业的长期目标,起到长期激励的作用.这一模型与传统委托代理模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股票价格作为可观测的结果;第二,用市场价值作为衡量企业业绩的指标;第三,新模型中的股票价格P不仅是行动α和自然状态θ的充足统计量,还是π的充足统计量,即股票价格和市场价值所包含的信息量是相同的,这是P能作为观测变量的前提条件;第四,在标准委托代理模型中,π是可以观测的结果,是外生变量;在该文的新模型中,π不再是外生变量,而是股票价格P的函数,P是外生变量.但是这一最优激励合同在中国并不适用,主要是因为模型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市场不成立,即中国是弱有效资本市场,股价与企业业绩关联度不高.另外,还因为中国实行股票期权还存在制度障碍和市场障碍.因此,要对最优激励合同进行修正或新的理解.第一修正是对股票价格的新的理解;虽然中国股市是弱有效资本市场,在短期内,股票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企业业绩.但是因为股票期权是长期激励制度(一般5—10年),从长期看,资本市场还是能正确评价公司业绩的.因此,让资本市场成为企业评价的主战场是低成本和有效率的.第二修正是引入经理人市场因素:经理人市场存在,使得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最优剩余索取权分配变得更加有利于委托人而不是代理人,降低了代理成本.第三修正是引入同行业业绩.通过在激励合同中引入同行业业绩(即锦标制度),使所有者对代理人的评价更客观.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最后提出了中国实施经理股票期权的长期对策和短期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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