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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重要的法律部门。婚姻法作为一部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的法律,它必然要体现社会正义价值,只有体现社会正义价值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述:“婚姻制度有其特定的价值追求,这就是正义”。因此,婚姻的各项制度都必须接受社会正义价值的考量。本文从社会正义价值的角度审视我国的婚姻法,目的就是为了使人们更加清醒和理性地看待我们的婚姻,使人们能够生活在民主平等、夫妻恩爱、父慈子孝的家庭环境中,享受家庭的和谐和温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基本理论。这一部分内容首先论述了婚姻家庭的基本理论,包括婚姻家庭的内涵、婚姻的本质及婚姻家庭的功能。婚姻的本质内涵是自由、平等、公正,在本质上婚姻是一种契约。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婚姻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其次阐释了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从婚姻法价值概念入手分析了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概念;最后分析了婚姻法自由价值与社会正义价值的辩证关系。自由价值是社会正义价值应有内涵之一,社会正义价值较自由价值具有优先性,婚姻法的终极价值是实现社会正义。第二部分是现代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内涵。现代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和夫妻忠实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伦理;其次,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缺一不可;最后,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过程中要均衡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包括维护妇女权益、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老年人权益。这是走向实质平等的必由之路,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必要条件,是实现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是社会正义视野下我国婚姻法的不足与完善。本部分内容一方面从夫妻财产制、离婚救济制度、未成年子女救济制度及离婚标准这四个社会正义的视角指出我国婚姻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在批判吸收外国立法经验和针对我国婚姻法在社会正义视角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婚姻法的建议。为了实现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我国婚姻法必须完善夫妻财产制、离婚救济制度、未成年子女救济制度及离婚标准。总之本文立足于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基本理论,指出当代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内涵,阐释社会正义视野下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及提出完善建议,从一个新的视角梳理了婚姻法的体系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