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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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首次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四个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故意使内在意思与外表表示发生分离。其中,“通谋”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积极的意思联络。“明知”不是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对隐藏行为的性质、内容均已明知,而是指双方对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明知。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构成要件及其法理基础上均有不同。前者基于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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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首次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四个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故意使内在意思与外表表示发生分离。其中,“通谋”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积极的意思联络。“明知”不是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对隐藏行为的性质、内容均已明知,而是指双方对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明知。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构成要件及其法理基础上均有不同。前者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不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非法目的为必备要件;后者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非法目的为必备要件,体现出更多的国家强制力。通谋虚伪表示的适用范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不满足通谋虚伪表示的基本构成要素而不能适用;对共同行为,能否适用的关键点在于如何把握哪一方的利益更值得保护,从而作出相应的判断;对身份行为,因我国在婚姻生效问题上是将婚姻登记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唯一形式要件,且考虑到婚姻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生活秩序影响较大,认定通谋虚伪表示不适用于婚姻行为较为妥当;对于商法领域(尤以票据法为甚),民法更加关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票据法更注重票据行为本身,因而通谋虚伪表示不适用于商法领域。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应被认定为相对无效,其效力评判的理论基础是兼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这种相对无效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内部无效,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当事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效力主要体现在不能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对抗规则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后者的适用范围较小,在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对抗规则就显得特别重要。在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时,应坚持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体系完整性,扩大解释第146条第1款,以适应现代民法重视保护信赖利益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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