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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条例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但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族自治地方实现自治权的常用形式。本文将研究单行条例的性质、法律地位这些理论界素有争议的问题。同时,采用第一手的资料,详实客观的剖析内蒙古自治区三个自治旗自1998年以来制定颁布24部单行条例的概况、取得的成就、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在将法学原理与现实问题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三个自治旗单行条例立法进行研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和加强单行条例立法方面的若干建议。本文意在通过论述,为内蒙古自治区三个自治旗乃至各民族自治地方日后的单行条例立法提供有益的探索。 本文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澄清单行条例立法中的理论分歧,明确了单行条例规范的内容、性质;通过比较法,明确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单行条例与条例的关系、单行条例与变通补充规定的联系,进而确定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 第二部分结合实际,回顾内蒙古自治区三个自治旗单行条例立法的发展脉络,总结梳理三个自治旗单行条例立法成果;例举并评述单行条例对三个自治旗建设所作出贡献和积极影响。提出当前三个自治旗单行条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单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内容存在缺陷、立法程序不合理不完善、实施缺乏有效监督;同时分析产生问题的四个主要原因——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划分存在分歧、对单行条例立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模糊有认识、单行条例立法过于“小心翼翼”“循规蹈矩”、割裂了单行条例立法、实施、监督的有机联系。 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单行条例立法的建议:首先应该明确单行条例的立法原则;通过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自治区级单行条例顺利出台;取消对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以加强单行条例立法的自主性;真正突出单行条例立法内容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与时代同行、与发展同步,加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单行条例立法工作;完善单行条例立法程序以提高单行条例立法质量;最后应该建立和完善单行条例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