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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不仅在很大的程度上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和整个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生,我国《刑法》明确对此类犯罪予以有效地规制,使司法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发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为法院对该类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仍存在很大的阻力,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某些单位或个人为该类犯罪提供了“保护伞”。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保护伞’概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结合《刑法》294条的规定,对我国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词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始阶段,该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组织和行为方式上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特征,已初步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相符的,也是立足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际情况的分析。为此,为了发展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必促使掌权者腐败,寻求政治保护伞。第二部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保护伞’之间的关系分析”。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得到进一步发展,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首先面临解决与公权力的碰撞与冲突问题。只有让一部分公权力退出管理、干预领域,它才能获得发展的外部环境。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并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组长免遭打击、惩处,对握有一定权力的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和公安司法人员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千方百计进行拉拢、腐蚀,输送利益,具体手段有金钱贿赂、感情联络、跑官要官、美色引诱、威逼就范。相对而言,“保护伞”涉黑的类型也多种多样,概括而言,有收受贿赂型、纵容包庇型、渎职放纵型、组织领导型、积极参与型。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也结合《刑法》分析了具体的罪名。第三部分为“‘保护伞’类犯罪的特点和查办难点”。“保护伞”类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不同,具有鲜明的特殊性,主要特点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伴相生、主体身份特殊、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正是由于“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期的交往中,结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往往不愿意供出其背后的“保护伞”。这也为查处“保护伞”类犯罪带来了重重困难,正是由于“保护伞”类犯罪的以上特点,查办“保护伞”类犯罪面临诸多困难,具体表现为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排除干扰难、定性处理难、形成合力难。第四部分为“‘保护伞’类犯罪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保护伞”类犯罪的查处,无论是线索来源,还是案件的具体侦查,都需要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在查处“保护伞”类犯罪问题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不够紧密。主要表现为线索获取被动;侦查管辖存在冲突;侦查协作不紧密。第五部分为“‘保护伞’类犯罪查处机制的完善”。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提出了五点建议:首先在机构设置层面,要建立涉黑“保护伞”类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第二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五项机制,分别是线索发现、管理机制,侦查力量统一调配机制,侦查指挥协调机制,健全侦查协作配合机制,一体化经费保障机制;第三在制度建设层面,需完善三项制度,分别是规范侦查协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情报交流制度,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第四在法律规制层面,需完善侦查、审判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