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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言论自由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基本人权之一。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然而,言论自由的实现仍要受制于许多现实条件的束缚。直至网络时代的来临,言论自由正焕发着前所未有的活力。我们在为言论自由得以实现而雀跃时,也不得不承认它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原有的法律也不能直接运用于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的“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嗒吧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一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如何保持平衡是目前法律界专家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释义。从与言论自由的比较中,分别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含义、特征、功能。同时介绍了网络与网络社会的特点。由于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网络言论自由权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言论自由权。 文章的第二部分从言论自由限度的一般原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具体限度。言论自由的相对性决定了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度应以利益衡量原则为其基本原则,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具体限度包括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序良俗、司法独立)、私人利益(个人隐私权、荣誉权)。 文章的最后部分介绍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制。在列举各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后,分析了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定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当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规范,学界并无定论。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研究已经显得越来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