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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原有的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并存的组织形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事务所本身的发展壮大,同时也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近年来一系列审计失败案件的曝光,使得公众对于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这样的背景,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转变原有的组织形式,开始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新一轮的改革浪潮。 2010年7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底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的转变;同时鼓励我国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底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的转变。2012年1月,财政部联合证监会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明确规定我国申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组织形式必须是普通合伙制或者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我国事务所纷纷开始转变组织形式,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已经全部完成转制工作。 那么组织形式转变后,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怎样的政策效果呢?审计人员会如何改变行为模式,是否会因为承担了更高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而主动提高审计质量?转制政策是否会真正有效地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鉴于数据的可获取性,近几年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以规范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少。本文试图通过理论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的方法从审计质量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政策的实施效果。 具体而言,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2010-2013年所有完成转制的4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样本公司转制前一年及转制后两年的相关数据建立审计质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在对全样本进行多元回归后,将全样本细分为转制第一年、转制第二年的数据再分别进行回归,研究审计质量是否会随着转制工作的深入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子样本细分为正向盈余管理组和负向盈余管理组,考察事务所转制政策对于不同方向盈余管理程度的抑制作用是否不同。得出的研究结论如下: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在政策实施后的第一年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是在第二年开始发挥效用,说明转制事件能够显著抑制被审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审计质量,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将样本进一步细分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为正数和负数两个样本组分别检验政策效果,发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对于审计客户盈余管理程度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正向盈余管理方面,而对审计客户负向盈余管理水平并没有起到显著的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