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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我国对待服刑罪犯的政策是依法强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那么,有强制力存在的地方必定会有反强制、反监督,因此,在服刑场所经常会出现罪犯抗拒改造、违反监规纪律的恶性事件。一方面,出现个别“牢头狱霸”,对监管秩序的正常运转造成巨大冲击;另一方面,时有虽不触犯刑事法律但却公然抗拒改造、小错不断的罪犯,长期影响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然而,仅通过监管机关采取行政手段惩罚这些罪犯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对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运用刑罚手段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已迫在眉睫。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破坏监管秩序罪,为我国监管机关教育改造在押服刑罪犯提供了立法保障,也为惩治打击妨碍监管机关正常监管秩序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工作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同时,也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空白,加快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但是该罪名增设20年以来,由于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加之实践中存在一些适用难题,导致该罪名的适用率较低,适用范围较窄。此外,我国学术界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关注和研究也少之甚少,该罪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被遗弃的状态。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对社会各个领域秩序的有序发展提出新要求,监管秩序也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和重视。近年来,为了肃清监管场所不稳定因素,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我国监狱系统将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列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各项专项活动,狱内侦查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案件呈现增长态势。这就迫切要求完善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相关立法,一方面惩治打击罪犯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为所有服刑罪犯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完善进行论述,正文主要包括四部分,总体思路是:第一章介绍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沿革以及中外比较,对该罪的古今中外发展情况予以了解;第二章介绍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具体表现为适用率低、适用范围窄。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该罪立法起步较晚;二是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三是随着社会发展,服刑罪犯的反改造手段呈现新变化,对司法实践者的法律适用提出新挑战;四是受历史因素影响,利用刑罚手段解决狱内再犯罪意识不足;第三章从立法视角展开,结合司法案例,对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存在的现行立法缺陷予以论述,具体表现在:法律之间衔接不畅,实践可操作性低;法定情形规定过窄且部分情形已失去现实意义;该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较窄;量刑幅度较低;第四章针对第三章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建议,具体包括:做好《刑法》与《监狱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树立法律权威;增加法定情节并调整部分法定情节在法条中的表述;将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参与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普通社会成员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提高并优化本罪的量刑幅度。希望通过本文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法完善起到一定积极意义,进而使我国监管机关能够充分发挥职能,确保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得以正确实施,进而维护我国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保障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