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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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在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日渐融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之下,大数据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人类社会产生的数据量呈现出高速增长状态。大数据的运用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的背后,往往是相关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助推。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大数据时代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人类社会的前进和发展,另一方面也突破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边界,使得社会进入个人信息安全的危机之中。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过去曾推出了相关保护措施,然而在大数据背景下,这些保护措施过于传统,未能跟上数据发展的步伐,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显得愈发苍白。目前,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难度日益提升,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安全虽然被明确列为应当被保护的对象,然而相关规定却未成为一套可以操作的法律体系,除了《民法总则》之外,我国的其他民事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系统性的规定和规范,因此在立法上仍有一定的缺陷,留下了对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立法空白。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相应的救济措施,因此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规则仍然缺失,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发展大数据是时代所趋,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视。因此,需要在发展大数据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平衡。首先要明确收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个人信息是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因此,不能完全杜绝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同时也需要保证收集到的数据是有一定质量的,但是,其前提是收集信息不能毫无限制,而应当明确收集个人信息的规则。具体来说,收集个人信息必须是在征求公民同意的前提之下才能实施,只有让信息被收集者参与到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了解其信息可能被使用的途径,使整个过程透明化,才能真正保障其信息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已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有必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同时针对已经立法的部分需要将法律进行细化,使之成为成体系、可操作的具体法律条文。最后,已经发生的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案件,对于个人产生的损失,应当明确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只有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采取足够的措施,才能在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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