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决到裁判:中国征地争议裁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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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土地城市化的唯一合法途径。在我国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进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土地权利意识的强化,大规模征地与低水平补偿的矛盾日益尖锐,导致农民大量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征地纠纷已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的焦点。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本文试图求证一条更有效率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在“应然”层面的理论推导与“实然”层面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给出法学、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治理理论的描述与解释,最后提出系统的改革方案,以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使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更加有效。文章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展开论述:  第1章提出问题。中国正在经历对效率核心发展模式的全面反思,社会制度的设计开始更多地转向公平。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对政府公权力缺乏约束的担忧,这种转向导致了过于倚重和夸大司法公正的极端化倾向,这与以往过于追求效率的发展模式相比,其后果同样也是十分危险的。在分析研究背景、明确研究意义的基础上,本文沿着“征地制度——征地纠纷——征地争议解决机制——征地争议裁判制度”层层深入的研究脉络,梳理和回顾了已有的文献资料,并进行了简要述评,从而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第2章走进征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本文通过1949年以来我国出台的若干重要征地制度的具体分析与比较,发现了其中“变”与“不变”的规律与趋势。征地目的的原则性表述始终未变,但“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单纯依靠成文法的规定是无法进行全面、准确界定的;征地制度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征地农民个人拥有产权的清晰程度;征地审批权限划分依据的变化表明,耕地保护压力对征地制度变革构成了直接的影响;按原用途补偿的原则始终未变,但面临着市场化补偿的改革;征地争议的解决机制没有实现与征地制度改革同步设计。  第3章从现实困境角度继续分析制度需求。首先通过案例研究,具体地列举了征地纠纷较为集中的6种类型,阐述了现有的纠纷解决途径:自行协商、调解、信访、行政复议、裁决、司法诉讼。本文运用合意性与决定性、规范性与状况性的“两基轴”分析框架,建立了四象限模型,对于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作了理论上的定位和比较,提出了纠纷解决资源配置的“金字塔”说,认为如果不作区分,全部倚重于司法机关解决,会导致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4章开始分析现行制度的供给。作为一项典型的制度移植,将相当的篇幅留给了对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制度的比较分析。许多国家和地区选择通过专门化机构解决征地纠纷。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带来的启示是:所有与土地征收有关的争议都可以得到救济,对征收合法性的审查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机构进行,可以通过内部职责分立等手段实现相对独立性,征地纠纷的解决要体现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这种解决机制既可以解决民事纠纷,也可以解决行政争议。  第5章继续分析制度供给的过程。受制于多种因素,我国确立了一个仅针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性的征地争议裁判制度。各地方的探索取得了重要经验,但实践中也暴露出制度存在的缺陷,制约了制度效应的发挥。  第6章进行制度的实证分析。一方面,本文通过17个农业省农村土地调查和12城市郊区失地农民调查两项大样本的问卷调查统计得到了丰富的数据。被征地农民普遍认为征地应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对于征地范围纠纷和补偿安置纠纷,都希望直接找政府或者专门化的裁决机构来解决。但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实际参与程度及效果有限,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了解和信任程度偏低。案例研究表明,在那些建立裁决制度的省份,裁决的受案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裁决机关对于符合法定倍数标准和征地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一般不作合理性审查,但可以解决涉及征地面积认定、统一年产值计算、征地补偿标准适用等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市、县政府对于协调职责的履行一般比较消极。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般对于裁决机关作出的实体性问题的决定予以支持,对于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能够予以纠正。在那些尚未建立裁决制度的省份,裁决的前置性规定反而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障碍。总的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利用,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7章综合运用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进行制度的理论推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创新来自于制度的非均衡:制度移植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农地价格的长期上升改变了制度的成本结构、产生了创新动力;出现制度变革机会适用科斯定理时,又发生议价机制运行困难,需要适用责任规则,即进行公共估价的损失补偿,而不是适用财产规则进行逐一谈判。裁决制度能够降低公共估价和协调中的交易费用。在分析制度创新的效率时,本文建立了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分析模型,说明由于制度改进创造的效用提升幅度很小,导致了:要么在强制性力量的推动下,发生了改变,但无效率(如建立这项制度的省);要么强制性力量没有发生作用,制度改进没有发生(如没有建立这项制度的省)。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进行了对制度中的“人”的分析和对制度环境的分析。  第8章转入规范分析。本文系统阐述了治理理论及其对征地争议裁判制度提出的改革思路。本文设计了从裁决到裁判的改革路径,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通过建立中立的第三方裁判机构、突出裁判的合理性审查、强化裁决决定的效力、衔接裁判制度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拓宽裁判制度的内涵、明确协调机关的法律责任等,强化裁判的权威性和准司法性。二是将对征地合法性正当性(即公共利益的认定)纳入裁决范围并置于征地实施之前;三是配置改革相关制度,包括明确征地范围、改革审批制度、征地补偿原则标准、征地程序、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立法等。  第9章是结束语。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分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对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引发的争议而构建的裁判制度面临的新趋势。  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较为全面、客观地梳理了征地争议裁判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最新进展,并用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治理理论的新视角作出了理论解释和概括。第二,开展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定量分析,大样本的问卷调查提供了详实的数据,增强了本研究的说服力。第三,搜集分析了一批典型案例,拓展了研究视角,使法律制度的分析更加丰满。第四,查阅整理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信息,获取了有关国家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新进展,在以往研究基础上作了有益的补充和提升。第五,大量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从中得到了一系列较为细致的发现,为提出系统的改革方案、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涉及到失地农民抗争问题的数据敏感性过高,难以获得,本文提出的一些理论假设有待于模型化。而如何定量地考察构想中的征地争议裁判制度对征地制度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值得在本文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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