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今法治正在向纵深发展的时候,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财产权的排他属性决定了各项财产权之间不得冲突。但是由于无形财产可同时被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更容易引发权利交叉和权利冲突。这些权利冲突严重影响权利人对应得利益的享有。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与其他标识性权利也存在相同的问题。文字、图形、形状等既可以成为商标权的客体,也可以分别成为企业名称、外观设计、网络域名等权利的客体,造成不同权利请求权之间的矛盾。能够与商标发生冲突的权利主要有:字号权、知名商品权、人身权中的标识性权利、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报刊名称及其他名称权等。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发生冲突的内因是两者具有相同的客体,即都以文字、图形或者立体形状等作为权利客体。权利冲突的外因主要是不同权利法律规范的平行支持、法律本身的缺陷与冲突和商事主体对他人合法权利的恶意利用等。冲突的内因是权利交叉保护的结果,是短时间内难以根除的。因此研究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方法主要从如何消除引发权利冲突的外因方面去解决。按照冲突存在方式的不同,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可分为三种:一是在后权利的取得需取决于在前权利,在后权利缺乏法律要件引起的冲突;二是两种权利的取得不存在违法,但其行使存在冲突;三是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目前第一类和第三类冲突都有一定的解决机制,如按照侵权行为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中一种权利认定为不当权利、对地理标志进行特殊保护等,因此在解决上相对容易。较难解决的是第二类权利冲突。因为此类冲突中的各权利都有合法存在的原因,通常一方无法因自己权利的合法存在去否定他人权利的存在。此亦为本文讨论之重点。对这一冲突应当依照禁止恶意取得原则、权利在先原则和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等从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加以解决。适用这些原则,应首先考虑适用禁止恶意取得原则,其次是权利在先原则,最后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通过这些原则的适用基本能够使上述提及的这些冲突得到解决。剩余的即便是具有相同客体的不同权利,只要两者没有混淆的可能,不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就没有必要为保留一权利而消灭另一权利。但对有些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可以予以限定。上述原则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具体环节中加以确定并付诸实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吸收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成果,推进国际协调与合作,建立较为顺畅的程序性法律机制对于顺利实施解决冲突的法律原则是相当重要的。总的来讲可以包括立法和法律救济两个方面。立法方面的任务是确定权利的界限、完善权利客体的检索审查机制、确认解决冲突的法律原则等,通过建立理想的确权模式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权利冲突。法律救济措施包括有关部门主动确权、异议程序、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权利保护申请、诉讼或者仲裁等方面,目的在于通过具体的法律实践,对权利冲突进行调和和整理,使调整各类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得以顺利实施。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商标权与字号权、域名权等相关权利的冲突既有立法的原因,又有执法、守法的原因。面对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不断增多的势态,必须采取各种及时有效的措施,从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予以防范和化解。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增强,要求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扩大协调,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着重运用案例分析和法律推理的方法,对这一法律冲突进行初步分析和研究,探讨商标权与其他相关权利冲突的成因,寻求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