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体体液、血液以及其他人体样本等在控制犯罪、发现实体真实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赋予和规范国家专门机关对人体体液、血液以及其他人体样本的采集权就至关重要。但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对人体体液、血液以及其他人体样本的采集过程中,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等宪法基本权存在着一定的紧张与冲突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关于相关人身检查制度的一些立法经验,如在实施人体检查中遵循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特别是在人身检查过程中,应该注意对被检查人的宪法基本权进行保障,这是不容质疑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保障?尤其是如何去平衡和避免宪法基本权与刑事人身检查过程中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的行为和矛盾,这是现实当中症结之所在,也是本文研究和探讨的重点。
本文以宪法基本权为基础,探讨了刑事人身检查权干预宪法基本权的范围与类型,原则与应用,以及干预的基准。运用宪法学、侦查学、证据学、刑事法学等交叉学科的多维视角去研究和探讨刑事人身检查制度这一课题,并试图去开辟和建构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新路径,该文虽然没有辟出专章对国外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进行细致、全面地介绍,但实际上笔者使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将国外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糅合进了全文,想必对读者来说,应该能够更方便、更系统的去理解本文的主旨和这一制度的内涵,并且能够循序渐进的诱导读者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