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下交通行业信用监管工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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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工具是指行政主体以矫正市场失灵为目的,以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为载体,运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手段进行的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新型监管方式。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实践条件的成熟,信用监管工具在我国兴起,在多个行业监管领域得到了运用。我国交通行业的发展和改革面临着监管工具创新的需求,传统业态的市场失范和新业态的监管真空都使得交通行业的监管面临困境。信用监管工具以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引导行业形成自律氛围的优势成为交通行业监管工具更新的选择。交通行业运用的信用监管工具以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事后失信惩戒为主,通过明确不同环节的监管工作重点对传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工具进行了优化。在信用监管工具存在诸多优势的同时,由于内涵不清晰、法律属性不明确等原因存在法律边界不清,容易侵犯交通行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明确信用监管工具的制度内涵、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法律控制后再进行运用。交通行业的监管难题以对网约车新业态的监管最为典型,而现行网约车监管所依据的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存在违背简政放权理念、监管实效不足等可能束缚新业态发展的问题。信用监管工具所体现的监管理念创新和监管效率提高与网约车监管难题相契合,可以在网约车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运用信用监管工具,以包容审慎为监管原则实现构建权责清晰、程序正当、效果良好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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