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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契约是在证据领域的诉讼契约,是私法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而我国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和《民事证据规定》,理论基础的薄弱和立法的不系统反映出我国在民事证据契约研究领域还有很大进步的空间。因此,研究民事证据契约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对民事证据契约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探究并明晰它的概念、特征、性质、分类、理论基础以及功能等问题;二是通过对域外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法律概况考察,分析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探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措施。鉴于研究民事证据契约所具有的深远意义,本文将以“民事证据契约”作为研究主题。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民事证据契约。主要介绍民事证据契约的一般理论,其内容包括民事证据契约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特征、性质与分类以及效力等。第二部分是探讨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基础与功能。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基础具体体现在私法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体现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以及迎合当事人多元化的需求三个方面。民事证据契约有其积极功能,但也辩证的带有消极功能。民事证据契约的积极功能主要体现在证据领域推进司法民主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和节约司法资源五个方面。当然,民事证据契约也存在可能被当事人滥用、妨碍法官自由心证的情形。第三部分是总结民事证据契约的域外法律概况。以民事证据契约的具体类型为切入点,梳理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概况,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考察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现状。对我国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进行总结,并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归纳造成这种现状背后的深层原因。第五部分是构建我国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在论证了我国确立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可行性之后,在此部分对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设想:即从宏观层面建立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包括将民事证据契约写入立法、加强普法力度强化公民权利意识、继续弱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从微观层面建立民事证据契约制度,从树立民事证据契约的指导原则和规定民事证据契约的要件两方面展开;建立和完善民事证据契约配套制度,具体举措有明确法官的释明权、规范民事证据契约的救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