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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对技术创新中的服务保障需求而建立起来的,是实现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目标,建设创新国家的重要支撑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能够为创新主体提供充足的知识产权服务保障,逐渐成为其开展知识产权活动、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辅助力量。而且伴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开展和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认识到技术创新的核心在于获取高质量知识产权,对企业而言,高质量知识产权除了需要依靠持续的研发投入,还需要借助专业化的外部服务创造知识产权,实现对研发产出的市场控制。因此,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提升创新效率,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核心竞争力优势是合作创新的必然选择,更体现出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开展合作创新的重要作用。 本研究计划行为理论概述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服务中合作创新行为的特性,对计划行为理论模型做了修正,从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三个主要变量的各构成维度分析了知识产权服务中合作创新行为的影响因素,并对其做出详细介绍,提出相关研究假设,构建了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合作创新行为形成机理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预调研处理,开发设计了正式的《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合作创新行为形成机理调查问卷》,并按照 Linkert五级量表对每个题项进行标准量化。对于回收的样本数据,我们首先通过SPSS18.0统计分析软件,采用Cronbachs alpha系数法和因子分析法对其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然后利用AMOS21.0软件进行分析,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合作创新行为形成机理的结构方程模型,检验各个变量之间的假设关系,对理论模型进行验证。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合作创新行为形成机理模型中,合作信念强度、预期结果评价、指令性规范、示范性规范、组织效能和资源控制能力都对合作创新行为的形成产生直接显著的正向影响,而且这些变量通过合作创新意愿的正向中介作用也会对合作创新行为的形成产生影响。此外,指令性规范、示范性规范和组织效能对合作信念强度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示范性规范和组织效能对预期结果评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供参考借鉴;同时,也为加强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间的合作创新行为提供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