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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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包括多种类型,而我国《刑法》只将没有获得本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未成年人器官,或使用强迫、欺骗的方式让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其它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如医师明知器官来源非法仍然摘取器官,或医师未履行器官提供人资格审查义务而摘取器官等情形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如何定罪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针对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展开分析,根据医师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的不同将该行为分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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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包括多种类型,而我国《刑法》只将没有获得本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未成年人器官,或使用强迫、欺骗的方式让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其它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如医师明知器官来源非法仍然摘取器官,或医师未履行器官提供人资格审查义务而摘取器官等情形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如何定罪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针对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展开分析,根据医师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的不同将该行为分为三种类型,阐述该行为应当适用刑法规制的理由,并具体论述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不同类型的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适用的罪名,希望借此为司法实践对该行为的定罪提供帮助,也为刑法在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完善提供思路。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概况进行介绍。说明了医师摘取人体器官的法律依据和摘取器官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的内涵、表现形式和现状。第二部分:阐述刑法规制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该行为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破坏了正常器官移植伦理秩序和管理秩序、侵害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侵犯了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适用刑法规制该行为有助于打击其上游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等相关联的犯罪;最后,现有行政法规范难以有效抑制该行为。第三部分:介绍了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针对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的立法现状,总结境外立法经验。境外对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及其追责模式都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分情形讨论了在现有刑法体系中医师非法摘取器官行为触犯的罪名。医师明知器官提供人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进行器官买卖的人而仍然摘取其器官,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医师未履行器官提供人资格审查义务而摘取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进行器官买卖的人的器官,可构成医疗事故罪。医师已履行资格审查义务,未发现器官来源非法而摘取了器官,则可适用信赖原则,阻却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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