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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是世界各国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它已成为各国环境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公众参与制度最早形成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雅典的公民大会,当今世界公众参与制度已经广为流行,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对环境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制约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还有助于提高环境行政效率,节约政府管理资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更有利于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责任感的提高。本为共分为四部分,对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加以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理论依据。此章节主要介绍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内涵。首先对“公众”一词加以界定,由此引出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内涵。对“公众”进行概念阐述主要目的是强调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不会因为任何理由加以排斥。其次,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分别是法学理论基础,社会学理论基础和政治学理论基础。其中重点介绍法学理论基础,前两点均是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提出的公共财产论和公共信托论,第三点是以上两点的前提和基础,即环境权。环境权被认为是最根本的人权之一,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第二章着重介绍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分别是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救济权。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首先,环境知情权是指公众享有对自身生活的环境信息,世界的环境信息及国家进行环境管理活动信息的知悉的权利。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前提与基础,公众只有掌握充分的环境信息,才能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其次,环境参与权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集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和环境公益诉讼于一身的集合性权利。环境参与权主要包括参与环境立法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环境行政听证权和环境监督权。社会公众通过行使以上四种权利,不但使环境权的实现有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性保障,更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消极行政,防止公众环境权益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最后,环境救济权主要是指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发展的最为完善的当属美国。美国于20世纪中期,首先倡导环境保护运动,其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立法经验。笔者此部分以美国为例,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章主要论述国内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写作此部分内容,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简要的介绍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和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又是如何规定的;第二,通过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对比,总结出我国的不足与缺陷,并对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主要从立法方面,司法救济,环境教育和民间环保组织四个方面简要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日本三个国家的公众参与制度。纵观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我国存在以下五点不足,分别是:公众参与立法不完善、公众参与形式不正确、公众参与过程不合理、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力量薄弱和公众环境意识不高。第四章主要阐述对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即散又乱的局面,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要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环境权是公众参与制度的法理学基础,要想建立完备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体系,必先巩固其根基,即环境权。其次,赋予民间环保组织法律地位,根据环境保护特有的公益性,我国法律应针对民间环保组织这一特别的社会团体作出特别规定,使其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再次,要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实现其自身环境权益的最终途径,更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实现的程序性保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时还能弥补我国在环境救济权方面的空白。最后,要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马克思辩证法主张,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又反作用与物质。因此,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将会极大的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