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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部译入中国的莎士比亚戏剧,《威尼斯商人》是“法律与文学”研究中讨论最多的莎士比亚作品之一。基于译者对剧中法律事件,尤其是法律事件中的隐喻的不同理解,该剧中译本异彩纷呈。其中,朱生豪、梁实秋的译作堪称剧本汉译成功的典范。因此,本文以朱、梁两中译本为例,采用定性研究的方法,探讨其中的法律事件。 本文主要研究问题是:(1)《威尼斯商人》剧本中的法律事件有哪几类?(2)对于不同事件中的隐喻,梁实秋、朱生豪分别采用了什么翻译策略?(3)梁、朱的隐喻翻译策略对翻译实践的指导意义是什么? 研究表明:(1)剧本中大量隐喻分布在法律事件中,因此依据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并结合剧本结构分析,就《威尼斯商人》剧本中的法律事件,分为割肉契约、违约与惩罚、“匣子选婿”、法庭审判、戒指审判五大类;(2)在概念整合视角下,梁实秋倾向于保留原文隐喻意象,朱生豪则倾向于改变或删除隐喻意象,译出部分寓意;(3)从两位译者的翻译策略来看,在翻译实践中,梁译本对隐喻意象的传达更到位,但语言流畅度受一定影响;而朱译本更注重剧本文体与目标语语言流畅度,且更适用于舞台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