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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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儿童诱拐案件一般指儿童的父母(有时也包括儿童的其他亲属)在婚姻产生裂痕时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监护判决而将儿童带至与原惯常居所地不同的国家内,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国际纠纷。为了抑制跨国诱拐案件的发生,198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以下简称《儿童诱拐公约》),公约运行30多年来,取得了诸多成就,遗憾的是,我国仍游离于公约之外,在处理儿童诱拐案件时无法利用公约规则来裁判,不仅给法院增加了负担、影响了当事人权益,而且也招致国际社会的不满,可谓事倍功半。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加入公约是合乎时代性且顺应国际私法潮流的。公约为实现迅速返还儿童的目的,对涉及儿童监护权、惯常居所地等实质性事项未做严格规定,而是留给各国法院裁量,体现了公约的灵活性与包容性;我国在实践中已经遇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诱拐案件,由于未加入公约,我国在处理儿童诱拐案件时遭遇了许多法律难题,如儿童得不到及时返还,判决得不到执行等,这也变相诱导当事人挑选法院,使我国成为“诱拐者的天堂”,加入公约则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我国国内儿童权利保护的框架性规范为我国加入公约奠定了法律基础,公约对不同法系国家的包容性也为我国加入公约留足了空间;在公约的履约机制方面,中国在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互动中,已掌握了中央机关司法与行政合作的一些经验,同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不仅建立了儿童诱拐案件数据库,还经常开展培训项目,召开司法交流会议等,为促进我国对公约的理解提供了有利保障;加入公约也有利于我国完善国内亲子关系立法体系、明确涉外案件中“惯常居所地”等一系列连接因素、树立儿童本位的立法理念。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的报告和裁决中均指出“儿童诱拐是一个人权问题,国际儿童诱拐案件中存在重大的人权因素”。作为有着“尊老爱幼”传统文化的我国,加入公约,关注儿童的利益和福利也是体现我国国际责任的一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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