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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一面是城市建设呈现繁荣发展景象,另一面却是违法建设呈蔓延失控状态,违法建设已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健康发展,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随之成为城市治理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国学者对违法建设的研究一直都侧重于如何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以实现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这一“控增量”目的。但是,如何妥善解决好现有存量违法建设以实现“去存量”目的,也已经成为当前城市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文将以“去存量”作为研究重点,探索研究解决现有存量违法建设如何合法化处理的问题。首先以中山市某个真实的违法建设处置案例为切入点,引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即违法建设能否合法化以及如何合法化处理问题。围绕这一“违法建设能否合法化以及如何合法化”问题,通过法律理论和现行有效法律分析,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的界定、类型、处置等基本概念和内涵,梳理清楚违法建设相关的理论知识点,并以此搭建起研究解决存量违法建设合法化的理论框架。接着,通过分析违法建设合法化处理的现状和困境,并对广东、云南和浙江的违法建设合法化进行实践考察,指出违法建设界定存在所违之“法”种类繁多、主观随意性过大以及相关规定“有前无后”困境,违法建设合法化处理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衔接不畅以及实务操作指引不到位导致其合法化处理面临争议很大。在深入剖析违法建设合法化处理实践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及借鉴吸收广东、云南、浙江等省份相关经验做法,笔者分别从违法建设的权利属性、处罚与合法化的关系、合法化的法理逻辑等方面对违法建设合法化进行法理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三方面意见和建议:一是完善违法建设的界定规范化机制,进一步畅通违法建设所违之“法”的衔接、严格规范违法建设的界定以及明晰违法建设界定的判断标准。二是明晰违法建筑权利限制与保护机制,进一步严格划定违法建筑权利限制的范围和规范违法建筑权利保护范围,要正确处理好限制与保护的辩证关系,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而保护有助于人们形成预防和杜绝违法建设的行动自觉。三是构建存量违法建设合法化处理的路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法律实务实践,笔者以《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时间为界区分新旧违法建设,按照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来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并以此构建起违法建设合法化处理路径和流程,为违法建设合法化处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