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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综合了国内外研究理论和案例,对我国公司决议的类型进行分类划分的依据进了深入分析,论述了股东会决议不存在在股东会实体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上的表现。股东会决议可撤销在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的几类典型情况,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涉及法律问题。研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问题的思路是先研究股东会机制和会议决议的形成过程,这是研究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前提,然后研究不同类型的决议产生情形,再然后研究不同类型决议的效力的救济和完善问题。最终目的是找出股东会效力瑕疵出现的地方,在决议形成前的改进提高股东会效率,和瑕疵出现之后的救济问题。本文分析了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与公司法中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公司作为社团和民法上的自然在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方面有着差别,本文结合民法意思表示的普遍性和股东会决议的特殊性,着重分析了公司意思机关意思表示形成过程,本文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导论,正文和结论,各部分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导论部分给出了本文要研究的问题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效力问题,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研究脉络,结合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主要为公司法股东会法理分析,结合大量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法,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公司法》第22条的不一致情况给出了法律解释学的参考论理。第二部分研究了股东会决议瑕疵的一般理论,本部分注重讨论的股东会的决议形成机理,通过分析机理分析出瑕疵的存在方面,研究出梳理出可能存在股东会决议不存在和决议可撤销以及决议无效的各种情形,通过分析标准的股东会从召开到有效决议的形成,结合三分法模式,分析出偏离有效决议进而形成决议不存在的情形、导致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和决议无效的情形三种瑕疵类型。第三部分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问题,本文立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股东会决议三分法模式,分析效力瑕疵的三种情况,对决议不存在的情形,从股东会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加以分析,讨论了引起决议不存在的表决比例的实质问题,对于可撤销的决议瑕疵,研究着眼点包括股东会召集程序,通知程序,表决程序等方面展开。实体性方面的瑕疵主要通过召集主体和会议决议议题方面讨论。第四部分是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问题,通过以上三个三部分的分析和梳理,对引起股东会决议不存在的的情况加以分类,在救济和治愈方面,主要通过重新召开股东会,完善股东会会议程序,规范固定会实体要件。对待可撤销的决议主要通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部分加以论述。对待无效的决议主要从公力救济方面论述梳理和构建了救济途径的途径,分别是基于意思自治的私法上的救济和公法上的救济,并分析了原告适格和相应诉讼保障问题。第五部分是全文总结部分,通过分析了股东会决议的机理,会议决策的程序,从召集、通知、表决,结果等方面考察了影响决议效力瑕疵的情况,给出决议不成、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的各个角度分析,对救济的主体展开详细讨论,以及对应的各种瑕疵的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