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稳定,国家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其中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耕地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区域资源禀赋不均和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一致,发展较快的地区与发展较慢的区域在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上存在很大差异。部分发展快的地区已无法实施耕地的自身占补平衡,而发展慢的区域尽管也存在人地矛盾的问题,但耕地占补仍然具有较大潜力。相反,前者的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产业技术提升能力、生态保护能力都远远强于后者。如何充分发挥两区域各自优势,实现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同步推进,促进两区域经济共融与和谐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耕地易地补充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发展快的地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难以落实的问题,其支付给相对落后区域的补偿费可以促进其尽早完成原始积累,加快经济增长。但是,合理的补偿值如何进行测算、补偿的标准和模式如何建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本研究分别从耕地指标转让方和耕地指标承担方的角度运用两种不同模式对耕地易地补充的补偿价值进行了测算,以期能为双方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科学的补偿标准。作为指标转让方,发展快的区域的补偿价值是以耕地和建设用地所能产生的经济价值之差为基础,以承认其已具有的自身优势为前期进行量化。相对落后区域则是以建设用地收益为基础,以耕地本底价值、社会发展价值为前提进行量化。为体现公平、合理、区域共融的原则,论文在充分分析两者价值构成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测算。并以江苏省苏南的江阴市和苏中兴化市为例分别将其作为指标转让方和承担方进行耕地易地补充的价值量化。综合两种模型的测算结果,随着兴化市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耕地后备资源的减少,江阴市补偿给兴化市的经济价值将由2000年的2.4437万元/公顷·年上升到2008年的18.9382万元/公顷·年,这一价值与江苏省耕地易地补充的价值基本一致。研究预测,到2015年,补偿额将达到62.4434万元/公顷·年。论文还针对耕地易地补充行为机制,构建了配套对策措施。